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白建明, 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822民初668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白建明:本院受理原告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与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22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白建明支付原告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自2020年2月3日起至2021年2月2日止的租金36000元及迟延罚金(自2020年2月3日起至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以每月实际所欠租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4‰计算);二、被告白建明赔偿原告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损失7500元;三、被告白建明归还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浙HK702挂通华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制造商为扬州中集通华专用车有限公司)一辆、127立方米定制箱(制造商同半挂车)一个、钢圈(型号为9.0-22.5,制造商为正兴)十三个;四、被告白建明支付原告常山众创运输有限公司车辆占用使用费(自2021年2月3日起至第三项诉讼请求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每月3000元计算)。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96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52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白建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