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龚玉金,国程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 江苏乐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金普惠(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国程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江苏乐在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汇金普惠(北京)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龚玉金与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伤残鉴定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蜀岗-瘦西湖风景名胜区旅游巡回法庭第一法庭(扬州市上方寺路66号城北乡政府院内)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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