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潘东启,朱亮,王安荣,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安荣、潘东启、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朱亮与王安荣、潘东启、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1-07-13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