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东启,朱亮,王安荣, 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王安荣、潘东启、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朱亮与王安荣、潘东启、雪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淄博齐翔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管辖权异议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