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 当事人 | 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宝应县人人乐超市 |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 案号 | (2021)苏1084民初363号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人民法院 | 
| 内容 | 宝应县人人乐超市: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县人人乐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1084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宝应县人人乐超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1433811号、第4402076号、第88915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宝应县人人乐超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人人乐”字样;三、被告宝应县人人乐超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共计人民币60000元;四、驳回原告人人乐连锁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4900元,由被告宝应县人人乐超市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刊登日期 | 2021-07-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