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谭洪源,孙孔,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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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谭洪源、孙孔: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诉你们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扬州市新谊路与科技园路交叉口维扬经济开发区科技园2号楼)维扬经济开发区巡回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