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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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徐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与被告徐峰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