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春丽,刘浪,王登富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81民初877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浪:本院受理原告杨春丽与被告刘浪、王登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681民初877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判决书确定:被告刘浪、王登富应共同支付原告杨春丽货款567934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79元,财产保全费4770元,合计诉讼费用14249元,由被告刘浪、王登富共同负担。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刘浪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10-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