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钱乾坤,冉红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04民初4647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冉红:本院受理原告钱乾坤与被告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604民初46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冉红应返还原告钱乾坤借款19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28%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冉红应支付原告钱乾坤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10000元,上述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18元,由被告冉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10-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