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兴华,马毅力, 诸暨市海马针织厂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04执异53号,(2020)浙0604执4190号,(2019)浙0604民初90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诸暨市海马针织厂、马毅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兴华与被执行人诸暨市海马针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兴华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要求追加马毅力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作出(2021)浙0604执异53号执行裁定,裁定:追加第三人马毅力为(2020)浙0604执4190号案的被执行人,对(2019)浙0604民初903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诸暨市海马针织厂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依法向你送达上述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