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济宁市鸿卓运输有限公司,杨喜飞, 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喜飞:本院受理原告济宁市鸿卓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你、绍兴上虞荣达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