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徐明泽,陈振颖,董晓秋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振颖、董晓秋:本院受理原告徐明泽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31日上午9时在本院璜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