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赖克金,郑寿坤,王君,卢刚,第三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惠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汇银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内容
绍兴市惠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王君、中汇银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赖克金与被告绍兴市惠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郑寿坤、王君、卢刚、中汇银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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