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卢志刚,第三人-浙江普漫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艾科路铝业发展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普漫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卢志刚与被告浙江艾科路铝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浙江普漫斯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小越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应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9-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