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谢飞龙,宣飞伟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81民初777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谢飞龙:本院受理宣飞伟与谢飞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7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谢飞龙归还宣飞伟借款10.4万元,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0元,公告费600元(宣飞伟已预缴),合计2980元,由谢飞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9-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