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楼海明,邹素丽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681民初1142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邹素丽:本院受理原告楼海明与被告邹素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 0681民初1142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 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志杭、张丽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宋倩宇协助办案,书记员邵招瑜担任记录,定于2021年1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枫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