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沈忠仙,厉中扬,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内容
厉中扬:本院受理沈忠仙与你、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去向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举证通知、开庭传票、证据复印件、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民事裁定书等。沈忠仙诉称,2019年8月4日,你驾驶车牌号为浙DC39Z5的小型轿车,在五长线往金鸡山由西向东行驶至金鸡山牛陵十字路口时,与驾驶浙DK1265小型客车的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你逃逸,交警多次与你联系均拒绝处理。经查,你驾驶的车辆投保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公司。诉讼请求:1.你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共计8751.48元; 2.保险公司对上述金额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九点(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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