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曹钧,宋国英,第三人-钱招爱, 浙江丰博日用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04民初208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丰博日用品有限公司、宋国英:本院受理原告曹钧与被告浙江丰博日用品有限公司、宋国英,第三人钱招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604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浙江丰博日用品有限公司、宋国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曹钧借款本金110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本金自2012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的利息;二、被告浙江丰博日用品有限公司、宋国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曹钧以11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四倍计算的利息;三、驳回原告曹钧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信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00元, 公告费560元,合计15260元,由被告浙江丰博日用品有限公司、宋国英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依法向本院履行,其中公告费560元已由原告垫付,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向原告支付).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9-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