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诸暨市新桥士大酒店,兰海军,余志星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兰海军、余志星: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新桥士大酒店与被告兰海军、余志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12月7日9时00分在诸暨市人民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9-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