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柏松,陈光喜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04民初265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光喜:本院受理原告王柏松诉被告陈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4民初26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光喜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柏松借款人民币27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8月15日起至2021年5月28日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王柏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0元,由原告王柏松负担255元,被告陈光喜负担49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