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杰,杨传华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传华:本院受理原告许杰与被告杨传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许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货款56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由审判员马程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章国怀、人民陪审员郦辉华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