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丹丹, 绍兴肆夏通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04民初4942号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丹丹:本院受理原告绍兴肆夏通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赵丹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604民初49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绍兴肆夏通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手机款9500元;二、被告赵丹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绍兴肆夏通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手机租金4700元;三、驳回原告绍兴肆夏通信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计75.50元,由被告赵丹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