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卫锋,章巍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04民初2511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章巍:本院受理原告陈卫锋诉被告章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4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卫锋货款75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卫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元,由被告章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