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梁剑,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604民初3608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剑: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告梁剑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1)浙0604民初3608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百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