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顾江龙,胡桂燕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681民初908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桂燕:本院受理的原告顾江龙与被告胡桂燕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9087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胡桂燕支付原告顾江龙装修款31000元,并支付该款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华、人民陪审员褚水木与人民陪审员梁宋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韩华担任审判长,定于2021年11月16日9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