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浙江晨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先雷,刘亚光,第三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522民初2431号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先雷、刘亚光: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及第三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522民初2431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判决内容:1.判令被告陈先雷、刘亚光共同给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221336.12元,承担律师代理费3000元,合计224336.1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2.判令被告陈先雷、刘亚光以代偿款224336.1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共同支付原告浙江晨庭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2019年11月20日至代偿款付清日资金占用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3.驳回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784元,由被告陈先雷、刘亚光共同承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事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1-08-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