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席龙塘, 中山市优必得电器有限公司 ,诸暨市徐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681民初9132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中山市优必得电器有限公司、席龙塘: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徐帆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9132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中山市优必得电器有限公司向原告立即支付货款481980元,并支付自2021年6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席龙塘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国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吕军、楼玲燕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冯韩微担任记录,定于2021年11月2日8:50分在诸暨市人民法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