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劲峰,魏北华, 海宁慧晶服饰有限公司 ,绍兴柯桥浓露纺织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481民初243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劲峰:本院受理的原告绍兴柯桥浓露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劲峰、海宁慧晶服饰有限公司、魏北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一、被告张劲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柯桥浓露纺织有限公司货款424095.64元及并相应利息(以424095.64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绍兴柯桥浓露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845元,由原告绍兴柯桥浓露纺织有限公司负担220元,由被告张劲峰负担7625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张劲峰负担(给付方式:由被告张劲峰直接支付给原告绍兴柯桥浓露纺织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