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沈裕杰,沈晓勇,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112民初635号 |
案由 |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沈裕杰、沈晓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诉被告沈裕杰、沈晓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12民初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赔偿款2000元。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赔偿款100元。三、被告沈裕杰、沈晓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赔偿款4900元。四、驳回原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临安区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1040元,共计1065元,由被告沈裕杰、沈晓勇共同负担。限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