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俊,刘超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81民初434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超:本院受理原告陈俊与被告刘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43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刘超支付原告陈俊货款29964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3月15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陈俊的其余诉讼请求。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8-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