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钟雷飞,李欣宇,张锐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浙0681民初9816号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内容
李欣宇、张锐:本院受理原告钟雷飞与被告李欣宇、张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们下落不明,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681民初9816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指南(包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开庭传票。原告钟雷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加工费30671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付清日止按年利率4.2%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傅刘强、王玲、人民陪审员陈日宇(候补人民陪审员:侯丽莎)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傅刘强担任审判长,定于2021年11月8日14时在本院大唐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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