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金军贤,诸暨市环境绿化工作站, 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681民初9925号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军贤与被告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诸暨市环境绿化工作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9925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暂计100万元(实际金额以鉴定为准),并支付从2014年9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判令被告诸暨市环境绿化工作站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被告浙江弘发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韩华、人民陪审员褚水木与人民陪审员梁宋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韩华担任审判长,定于2021年10月26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作出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