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钱乾坤,冉红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冉红:本院受理原告钱乾坤与被告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送达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警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9万元,利息1218.9元(暂计算至2021年5月14日,已扣除已经支付过的利息2432元;从2021年5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以本金19万元为基数继续按月利率1.28%计算利息),律师费1万元,合计201218.9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遇有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结束的后一日)上午9时在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丰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承办法官:闫利峰,联系方式:0575-82509277。 |
刊登日期 |
2021-07-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