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洪发,戴苏孟,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中轩联汽车租赁(绍兴)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人民法院
内容
中轩联汽车租赁(绍兴)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与被告王洪发、中轩联汽车租赁(绍兴)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戴苏孟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且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定于2021年10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9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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