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杨宣明,黄小林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浙0604民初2518号
案由
身体权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内容
黄小林:本院受理原告杨宣明与被告黄小林身体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依法判决:一、被告黄小林赔偿原告杨宣明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共计33917.78元,已赔偿15882.1元,尚应赔偿18035.68元,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元,减半收取272元,由原告杨宣明负担82元,被告黄小林负担190元。司法鉴定费1900元,由原告杨宣明负担1000元,被告黄小林负担900元。  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4民初2518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刊登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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