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和平, 诸暨市枫桥天竺五金油漆店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2021)浙0681民初9266号
案由
同业拆借纠纷
公告人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内容
李和平: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枫桥天竺五金油漆店与被告李和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 0681民初926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油漆款人民币11350元,并支付自立案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方志杭、张丽组成合议庭,法官助理宋倩宇协助办案,书记员邵招瑜担任记录,定于2021年10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诸暨市人民法院枫桥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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