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郭奎永,杨志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81民初7973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志:本院受理原告郭奎永与被告杨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7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杨志应支付郭奎永加工费55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5元,依法减半收取587.50元,由杨志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