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绍兴市上虞区崧厦景荣铝材经营部,熊鹏辉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604民初3737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熊鹏辉:本院立案受理(2021)浙0604民初3737号原告绍兴市上虞区崧厦景荣铝材经营部与被告熊鹏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货款41043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崧厦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7-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