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钟彬浩,胡锐,谢春燕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681民初7113号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胡锐:本院受理原告钟彬浩与被告胡锐、谢春燕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7113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以及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委托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委托费用3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徐国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胡织芳、戚建英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冯韩微担任记录,定于2021年10月08日8:50分在诸暨市人民法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