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潘桂凤,刘建平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24民初1919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建平:本院受理原告潘桂凤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624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刘建平支付原告潘桂凤劳务工资6345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被告刘建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86元,依法减半收取693元,由被告刘建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报纸刊登方式公告,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7-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