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顾舟杰,李欣宇,张锐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81民初4158号 |
案由 |
加工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欣宇、张锐:本院受理顾舟杰诉李欣宇、张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向你们公告送达( 2021)浙0681民初415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缴纳通知书。判决书确定:一、被告李欣宇应支付原告顾舟杰加工费62757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锐对被告李欣宇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9元,由被告李欣宇、张锐共同负担。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李欣宇、张锐共同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顾舟杰预付,被告李欣宇、张锐在履行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顾舟杰)。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7-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