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第三人-伊宁市三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诸暨市华天机械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伊宁市三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华天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伊宁市三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诸暨市华天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72994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6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320元,由被告浙江恒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