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河南和谐富腾互联网加智能电动汽车新能源合伙企业, 河南和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04民初882号 |
案由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南和谐富腾互联网加智能电动汽车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和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和谐富腾互联网加智能电动汽车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604民初8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和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浙江爱车互联网智能电动车有限公司缴纳认缴的出资3850万元;二、被告河南和谐富腾互联网加智能电动汽车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300元,由被告河南和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河南和谐富腾互联网加智能电动汽车新能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7-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