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诸暨市枫桥富森纺织厂,富森纺织,朱肇升,金慧慧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肇升、金慧慧:本院受理原告诸暨市枫桥富森纺织厂(简称富森纺织)与被告朱肇升、金慧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肇升支付原告富森纺织货款357429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2月19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富森纺织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1元,保全费2308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朱肇升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1-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