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春丽,刘浪,王登富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681民初8776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浪:本院受理原告杨春丽与被告刘浪、王登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下落不明,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681民初8776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指南、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杨春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刘浪、王登富共同支付原告货款567934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LPR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傅刘强、王玲、人民陪审员陈日宇(候补人民陪审员:侯丽莎)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傅刘强担任审判长,定于2021年10月18日15时30分在本院大唐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