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春丽,刘浪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2021)浙0681民初8773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浪:本院受理原告杨春丽与被告刘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因你下落不明,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的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681民初8773号民事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指南、开庭传票。原告杨春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2264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傅刘强、王玲、人民陪审员陈日宇(候补人民陪审员:侯丽莎)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傅刘强担任审判长,定于2021年10月18日15时在本院大唐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