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陶仁安,陶杰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浙0681民初1490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陶杰:本院受理原告陶仁安与被告陶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陶杰应支付原告陶仁安货款745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3元,由被告陶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