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章龙,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章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章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章镇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