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雪英,赵刚,赵春刚, 上海书轼实业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春刚、上海书轼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雪英诉等赵刚、上海书轼实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1、依法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赔偿原告2639495.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审理。如你未按时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