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许秀萍,杨伟江,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吉林省车务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 |
案由 |
- |
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吉林省车务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秀萍诉被告吉林省车务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杨伟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许秀萍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保险金10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