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许秀萍,杨伟江,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吉林省车务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其他
案号
-
案由
-
公告人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人民法院
内容
吉林省车务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许秀萍诉被告吉林省车务仕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杨伟江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许秀萍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保险金102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1-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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