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海明,平邑县武台镇乔万里苗木经营处 |
公告类型 |
其他 |
案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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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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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人 |
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平邑县武台镇乔万里苗木经营处:本院受理原告张海明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张海明原起诉要求你一、赔偿亩田损失5000元;二、支付3年维护支出10000元;三、支付2年农作物收入60000元。现因张海明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要求你赔偿三年苗木维护支出共1.5万元,同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你支付每年3万元计算的收入至你应诉日止,并支付2万元苗木移除费用,第三项诉讼请求不变。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璜山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1-06-22 |